《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2022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21日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依据
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留、取消证明事项清单(2021)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按制定主体分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三个层面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行政规范性文件超期适用等束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五个方面进行清理,针对性地解决地方保护、市场壁垒、指定交易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明确生产规模、注册所在地条件等不当限制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行为,规定企业性质、设定招投标条件等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行为,增设许可条件、事后备案等违法审批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等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清理结果
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928件。其中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名义制发的585件(其中保留372件、废止213件),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规定的清理程序和权限,清理结果已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已于9月底前完成。
此次公布的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43件。通过清理,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长春市解放前战争时期之私有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办法》等1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余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