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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2-11-21 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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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21日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放管服”改革走向纵深的关键环节,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具体抓手。制定《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深化完善“无证明城市”示范创建成果的现实要求。自2021年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以来,告知承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亟需通过制度集成创新来规范、推动告知承诺工作更好落地落实,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
          二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只要必备要件齐全,书面承诺具备审批标准,即可办理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对市场主体的一次“全面解放”,是政府的一项“减法改革”,能够让市场主体放心落地、舒心经营、安心发展,必将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三是深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告知承诺的核心是信用法治化、经济化,是现代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违法”责任向“失信”责任转化的桥梁,是用双方合意来处理传统上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权力行为的创新举措,个人用承诺为信用增信,政府用惩戒规制背信,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同时借鉴了北京、武汉等地的经验做法。草案形成后,组织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第一部分(1—4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部门职责等。第二部分(5—14条),内容包括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书内容、告知承诺办理程序等。第三部分(15—20条),规范的是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事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从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和办结行政事项等方面对告知承诺流程进行了梳理规范,明确了行政行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申请人从办理行政事项开始至行政机关办结行政事项都有据可循。
          二是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要求对纳入告知承诺清单管理的证明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同时也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产生损害难以挽回等不适用告知承诺的范围进行了确定。
          三是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从生效告知承诺书的公开、违反承诺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撤销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须承担的行政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确保放开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着力体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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