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姜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姜(生产日期:2021-07-1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于 2021 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于 2021年9月1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原因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对今后各批次购进农产品严格把关,避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已于 2021 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1 年 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