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扶贫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重大扶贫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扶贫方面的统计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国务院扶贫办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机关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或个人直接呈报办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一)国务院扶贫办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填写纸质或电子版“国务院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综合司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二)审核。综合司审核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将有效申请分送机关各司办理;
(三)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具体承办司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国务院扶贫办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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