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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长春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申报、审核、公布等动态调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市审改办统筹协调和审查、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施部门承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 法定依据、部门职责、权责事项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具体信息。 

          第七条 权责清单需进行调整时,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 

          第八条 实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申请表; 

          (二)调整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调整前后的法定依据、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其他职能调整相关文件和国家、省、市取消下放调整文件等材料; 

          (三)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的部门职责、职责边界、监管制度、服务事项发生变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审改办接到部门的申请材料后,需进行联合审核的,组织相关部门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第十条 调整权责清单,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实施部门主动要求以取消、下放、暂停、转变管理方式等形式改变行政权力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三)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四)权责清单的承办机构、承办责任人、投诉电话、咨询电话、监管制度、服务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符合情形(一)的,由市审改办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符合情形(二)和情形(三)的,由市审改办报市政府批准;符合情形(四)的,由市审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由市审改办组织实施部门修改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建立的其他清单,应同步调整。 

          第十三条 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调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